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正式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依法、嚴格保護生態環境,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產權,依法保障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按照國務院有關部署,省政府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產權保護、民營經濟發展的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對《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等4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1)。
對《廣東省自學考試實施細則》等5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2.省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附件1
省政府決定廢止的規章項目
附件2
省政府決定修改部分條款的規章項目
一、廣東省自學考試實施細則(1989年11月20日粵府〔1989〕142號公布)
修改內容:
將第三十三條中的“但不能以牟利為目的”刪去。
二、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1995年6月29日粵府〔1995〕51號公布,1998年1月18日粵府令第35號修改)
修改內容: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用水量未達到水表底度者按規定標準收取底度水費(水表底度由各城市自行制定)”刪去。
三、廣東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辦法(1999年12月8日粵府令第55號公布)
修改內容:
(一)將第一條中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二)將第六條中的“不得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刪去。
四、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高等教育管理辦法(2000年9月18日粵府令第60號公布)
(一)將第一條中的“和國務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二)將第十九條中的“不得以辦學為名,進行營利性和其他違法活動”修改為“不得以辦學為名進行違法活動”。
五、廣東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1991年6月25日粵府〔1991〕78號公布,1997年12月31日粵府令第33號、2002年5月28日粵府令第75號修改)
修改內容:
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育林基金”刪去。
上述規章修改后,其條文順序作相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