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關于發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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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船舶污染水環境,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指導環境管理與科學治污,促進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我部組織制訂了《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見附件),現予發布,文件內容可登錄環境保護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附件: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保護部
2018年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1月12日印發
附件: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保護部
2018年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8年1月12日印發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船舶污染水環境,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指導環境管理與科學治污,促進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訂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外國籍船舶(軍事船舶除外)營運中產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壓艙水、鍋爐及廢氣清潔系統的洗滌水、除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艙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如核廢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的污染防治不適用于本技術政策。
(三)本技術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營運中產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種石油產品及其殘余物的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分為黑水和灰水兩類,其中黑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b)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灰水包括來自洗碗水、廚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來自貨物處所的排水。有毒液體物質是指對水環境或者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會對水資源利用造成損害的物質,包括在《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種類列表中標明的,或者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Ⅱ 第6.3條暫時被評定為X類、Y類或Z類物質的任何物質。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艙等活動產生的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是指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需要連續或定期處理的廢棄物,包括各種塑料廢棄物、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廢棄食用油、操作廢棄物、貨物殘留物、動物尸體、廢棄漁具和電子垃圾以及廢棄物焚燒爐灰渣,《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Ⅰ、Ⅱ、Ⅲ、Ⅳ、Ⅵ所適用的物質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動過程中的鮮魚(含貝類)及其各部分:a)航行過程中捕獲魚產品(含貝類)的活動;b)將魚產品(含貝類)安置在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內的活動;c)將捕獲的魚產品(含貝類)從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轉移到岸上加工運輸的活動。
(四)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營運中產生水污染物的源頭預防、船上處理與回用、船上收集與轉運、岸上處理與回用等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關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指導。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應遵循預防優先、分類管控、船岸并用、以岸為主、強化監管的綜合防治原則。
(六)推進船舶污染防治設施標準化建設,實現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的收集、處理及回用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專業化配置,推動船舶綠色發展。
(七)逐步建立船舶水污染防治全過程的信息化監管體系。
二、源頭預防
(一)鼓勵生產企業開展船舶的綠色生態設計,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水污染物的產生。
(二)機器處所油污水、油船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各自專用。
(三)燃油、滑油及其他油類裝卸管路的甲板接頭處,應設置封閉式泄放系統的滴油盤。
(四)燃油沉淀柜、滑油柜和其他日用油柜應設有高液位報警裝置,防止溢流。
(五)除經型式認可能夠同時處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外,黑水與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
(六)鼓勵船舶采用真空便器等節水裝置。
(七)剩余壽命較短的老舊船舶因空間限制、難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裝船上污水處理裝置,也無法安裝收集裝置的,應逐步淘汰。
(八)船舶垃圾應實施分類收集、貯存。
(九)清洗貨艙、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時,應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清潔劑或添加劑。
三、船上處理與回用
(一)一般要求
1. 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含油污水、黑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應滿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中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回用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地方政府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2. 船舶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防污染管理體系或制度的要求,建立船上水污染物處理與回用設備管理程序。
3. 船舶營運中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貨物作業、設備操作和使用,做好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的處理、排放與回用情況的相關記錄,以便備查。
4. 船舶應定期對船上水污染物處理與回用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二)含油污水
1. 逐步實現內河水域新建造船舶的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其他船舶或位于沿海水域時則應達標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加快實現內河水域全部油船、沿海水域150總噸以下油船的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沿海水域150總噸及以上油船的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應達標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2. 擬進行達標排放的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的船舶,宜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及規范要求并經型式認可的油水分離器,采用重力分離、聚合分離、吸附過濾或膜法過濾等處理技術及其組合工藝。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管路應設置標準排放接頭,不應設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口。鼓勵在裝置出水口安裝15 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油份濃度計),當處理出水含油量不超過15 ppm時方可排出舷外。
3. 擬進行達標排放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的150總噸及以上油船,應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和規范要求并經型式認可的排油監控系統。
(三)生活污水
1. 船舶可以根據管理要求、運營特點、經濟成本等因素對黑水自主選擇“船上收集岸上處理”或“船上處理即時排放”的處理方式。
2. 船上收集岸上處理的方式適用于短程運營航線以及需較為頻繁地停靠港口的船舶。船上處理即時排放的方式適用于噸位較大、載運人數較多、管理水平較高、經濟條件較好、運營航線停靠港口間隔較長的船舶。
3. 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黑水,根據安裝(含更換)船舶黑水處理裝置的時間和排放水域,應達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相應排放控制要求。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含)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或達標排放;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內(含)海域,應經打碎、消毒并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條件下排放;在12海里以外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條件下排放。嚴格控制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黑水,推進船舶黑水岸上處理。
4. 船舶黑水處理宜采用膜生物反應器、接觸氧化法、電解法、膜過濾、臭氧消毒、紫外線消毒等技術及其組合工藝,減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耐熱大腸菌群、化學需氧量和總氯(總余氯)的排放。
推進新安裝(含更換)黑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黑水時增加高效的脫氮除磷一體化處理工藝,達標排放。
5. 應逐步實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處理宜采用模塊集成處理裝置。
6. 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宜具有集成度高、一體化、占地面積小、耐沖擊負荷、處理效果穩定等特點。
7. 船舶生活污水處理宜采用污泥產生量少的技術,應將污泥及時排入接收設施或排至適用的船上焚燒爐。
8. 應建立有效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作業程序,并對生活污水處理與排放進行詳細記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水域內,應采取將生活污水收集儲存在船上相應裝置內并關閉排水閥等控制措施,防止生活污水進入環境水體,并按規定對相關控制措施進行記錄。
(四)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
1. 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不得向內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應達標排放。根據污水中有毒液體物質類別(《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種類列表中標明的,或者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Ⅱ 第6.3條以及國際海事組織每年發布的“液體物質的臨時分類”(MEPC.2/Circ.XX通函)暫時被評定為X類、Y類或Z類的物質),分別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
2. 如不能免除預洗,船舶在離開卸貨港前應按規定程序預洗,預洗的洗艙水應排入接收設施。其中,X類物質應預洗至濃度小于或等于0.1%(質量百分比),濃度達到要求后應將艙內剩余的污水繼續排入接收設施,直至該艙排空。預洗后,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方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排放。
(五)船舶垃圾
1. 船舶垃圾不得向內河水域傾倒。根據船舶垃圾類別和海域范圍,分別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在任何海域,對于不同類別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應同時滿足所含每一類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 宜采用液壓打包等技術,利用船用垃圾壓實機暫時收存船舶垃圾。
3. 在距最近陸地大于3海里且小于等于12海里的海域,宜采用雙軸破碎等技術,通過污物粉碎機粉碎或磨碎食品廢棄物,當粉碎或磨碎后污物最大尺寸≤25mm時排放。
4. 船舶應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計劃,設置船舶垃圾告示牌,按要求填寫并保存垃圾記錄簿。
四、船上收集與轉運
(一)對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實施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時,應在船上設置含油污水貯存艙(柜、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艙和船舶垃圾收集、貯存點。
含油污水貯存艙、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艙應防滲防漏,設置高液位報警裝置。
船舶垃圾收集和貯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保持衛生,不發生污染、腐爛和產生惡臭氣味。
(二)向接收設施轉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應設置相應的標準排放接頭。
(三)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并將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按規定報告。
(四)應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
五、岸上接收與處理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宜與其他市政設施銜接,集約高效運行。
接收設施包括水上接收設施和岸上接收設施。接收設施應設置標準接收接頭。
港口應建設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設施,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設船舶含油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
加強內河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接收和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嚴格執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環境風險。
(二)港口碼頭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要求。
港口碼頭建設的污水接收設施或處理設施排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執行間接排放標準或滿足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預處理要求。
(三)岸上處理處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設施處置。
(四)鼓勵建設國際公約中要求的其他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與處理處置設施。
六、鼓勵研發和推廣的新技術
(一)鼓勵研發結構簡單、處理效率高、全自動運行維護、出水含油量更低的機器處所油污水處理技術。
(二)鼓勵研發船上安裝的沉船防油泄漏設備。
(三)鼓勵研發處理周期短、占用空間小、無或較少二次污染、運行維護簡單,適應船舶運行、處理穩定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和技術。如高效膜生物反應器(EMBR)、黑水和灰水一體化處理技術等。
(四)鼓勵研發能夠高效脫氮除磷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五)鼓勵研發可對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實施在線監測并能控制排放口開關的技術與設備。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船舶污染水環境,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指導環境管理與科學治污,促進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訂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外國籍船舶(軍事船舶除外)營運中產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壓艙水、鍋爐及廢氣清潔系統的洗滌水、除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艙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如核廢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的污染防治不適用于本技術政策。
(三)本技術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營運中產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種石油產品及其殘余物的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分為黑水和灰水兩類,其中黑水包括:a)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b)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c)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d)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灰水包括來自洗碗水、廚房水槽、淋浴、洗衣、洗澡池和洗手池下水道的排水,不包括來自貨物處所的排水。有毒液體物質是指對水環境或者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會對水資源利用造成損害的物質,包括在《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規則)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種類列表中標明的,或者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Ⅱ 第6.3條暫時被評定為X類、Y類或Z類物質的任何物質。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是指船舶由于洗艙等活動產生的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是指產生于船舶正常營運期間,需要連續或定期處理的廢棄物,包括各種塑料廢棄物、食品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廢棄食用油、操作廢棄物、貨物殘留物、動物尸體、廢棄漁具和電子垃圾以及廢棄物焚燒爐灰渣,《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Ⅰ、Ⅱ、Ⅲ、Ⅳ、Ⅵ所適用的物質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動過程中的鮮魚(含貝類)及其各部分:a)航行過程中捕獲魚產品(含貝類)的活動;b)將魚產品(含貝類)安置在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內的活動;c)將捕獲的魚產品(含貝類)從船上水產品養殖設施轉移到岸上加工運輸的活動。
(四)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主要包括船舶營運中產生水污染物的源頭預防、船上處理與回用、船上收集與轉運、岸上處理與回用等過程的污染防治技術和鼓勵研發的新技術等內容,為防治船舶水污染及相關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指導。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應遵循預防優先、分類管控、船岸并用、以岸為主、強化監管的綜合防治原則。
(六)推進船舶污染防治設施標準化建設,實現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的收集、處理及回用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專業化配置,推動船舶綠色發展。
(七)逐步建立船舶水污染防治全過程的信息化監管體系。
二、源頭預防
(一)鼓勵生產企業開展船舶的綠色生態設計,降低能耗物耗,最大限度地減少船舶水污染物的產生。
(二)機器處所油污水、油船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各自專用。
(三)燃油、滑油及其他油類裝卸管路的甲板接頭處,應設置封閉式泄放系統的滴油盤。
(四)燃油沉淀柜、滑油柜和其他日用油柜應設有高液位報警裝置,防止溢流。
(五)除經型式認可能夠同時處理黑水和灰水的船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外,黑水與灰水的收集或排放系統應單獨設置。
(六)鼓勵船舶采用真空便器等節水裝置。
(七)剩余壽命較短的老舊船舶因空間限制、難以承受改造成本等因素既不能安裝船上污水處理裝置,也無法安裝收集裝置的,應逐步淘汰。
(八)船舶垃圾應實施分類收集、貯存。
(九)清洗貨艙、甲板和船舶外表面時,應使用不含有危害海洋環境物質的清潔劑或添加劑。
三、船上處理與回用
(一)一般要求
1. 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含油污水、黑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應滿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中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經處理后回用應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地方政府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2. 船舶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防污染管理體系或制度的要求,建立船上水污染物處理與回用設備管理程序。
3. 船舶營運中應按照操作規程進行貨物作業、設備操作和使用,做好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船舶垃圾的處理、排放與回用情況的相關記錄,以便備查。
4. 船舶應定期對船上水污染物處理與回用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
(二)含油污水
1. 逐步實現內河水域新建造船舶的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其他船舶或位于沿海水域時則應達標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加快實現內河水域全部油船、沿海水域150總噸以下油船的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沿海水域150總噸及以上油船的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應達標排放或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
2. 擬進行達標排放的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的船舶,宜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及規范要求并經型式認可的油水分離器,采用重力分離、聚合分離、吸附過濾或膜法過濾等處理技術及其組合工藝。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管路應設置標準排放接頭,不應設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口。鼓勵在裝置出水口安裝15 ppm艙底水報警裝置(油份濃度計),當處理出水含油量不超過15 ppm時方可排出舷外。
3. 擬進行達標排放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的150總噸及以上油船,應安裝符合相關法規和規范要求并經型式認可的排油監控系統。
(三)生活污水
1. 船舶可以根據管理要求、運營特點、經濟成本等因素對黑水自主選擇“船上收集岸上處理”或“船上處理即時排放”的處理方式。
2. 船上收集岸上處理的方式適用于短程運營航線以及需較為頻繁地停靠港口的船舶。船上處理即時排放的方式適用于噸位較大、載運人數較多、管理水平較高、經濟條件較好、運營航線停靠港口間隔較長的船舶。
3. 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總噸以下且經核定許可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黑水,根據安裝(含更換)船舶黑水處理裝置的時間和排放水域,應達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相應排放控制要求。在內河和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內(含)應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或達標排放;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12海里以內(含)海域,應經打碎、消毒并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條件下排放;在12海里以外在一定船速和排放速率條件下排放。嚴格控制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黑水,推進船舶黑水岸上處理。
4. 船舶黑水處理宜采用膜生物反應器、接觸氧化法、電解法、膜過濾、臭氧消毒、紫外線消毒等技術及其組合工藝,減少五日生化需氧量、懸浮物、耐熱大腸菌群、化學需氧量和總氯(總余氯)的排放。
推進新安裝(含更換)黑水處理裝置的客運船舶,向內河排放黑水時增加高效的脫氮除磷一體化處理工藝,達標排放。
5. 應逐步實施灰水管控,船舶灰水處理宜采用模塊集成處理裝置。
6. 船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宜具有集成度高、一體化、占地面積小、耐沖擊負荷、處理效果穩定等特點。
7. 船舶生活污水處理宜采用污泥產生量少的技術,應將污泥及時排入接收設施或排至適用的船上焚燒爐。
8. 應建立有效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作業程序,并對生活污水處理與排放進行詳細記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水域內,應采取將生活污水收集儲存在船上相應裝置內并關閉排水閥等控制措施,防止生活污水進入環境水體,并按規定對相關控制措施進行記錄。
(四)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
1. 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不得向內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應達標排放。根據污水中有毒液體物質類別(《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物種類列表中標明的,或者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Ⅱ 第6.3條以及國際海事組織每年發布的“液體物質的臨時分類”(MEPC.2/Circ.XX通函)暫時被評定為X類、Y類或Z類的物質),分別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
2. 如不能免除預洗,船舶在離開卸貨港前應按規定程序預洗,預洗的洗艙水應排入接收設施。其中,X類物質應預洗至濃度小于或等于0.1%(質量百分比),濃度達到要求后應將艙內剩余的污水繼續排入接收設施,直至該艙排空。預洗后,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方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排放。
(五)船舶垃圾
1. 船舶垃圾不得向內河水域傾倒。根據船舶垃圾類別和海域范圍,分別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在任何海域,對于不同類別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應同時滿足所含每一類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2. 宜采用液壓打包等技術,利用船用垃圾壓實機暫時收存船舶垃圾。
3. 在距最近陸地大于3海里且小于等于12海里的海域,宜采用雙軸破碎等技術,通過污物粉碎機粉碎或磨碎食品廢棄物,當粉碎或磨碎后污物最大尺寸≤25mm時排放。
4. 船舶應制定船舶垃圾管理計劃,設置船舶垃圾告示牌,按要求填寫并保存垃圾記錄簿。
四、船上收集與轉運
(一)對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實施收集并排入接收設施時,應在船上設置含油污水貯存艙(柜、容器)、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艙和船舶垃圾收集、貯存點。
含油污水貯存艙、船舶生活污水集污艙應防滲防漏,設置高液位報警裝置。
船舶垃圾收集和貯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保持衛生,不發生污染、腐爛和產生惡臭氣味。
(二)向接收設施轉移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船舶,應設置相應的標準排放接頭。
(三)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并將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按規定報告。
(四)應逐步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
五、岸上接收與處理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宜與其他市政設施銜接,集約高效運行。
接收設施包括水上接收設施和岸上接收設施。接收設施應設置標準接收接頭。
港口應建設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設施,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在港口建設船舶含油污水處理和回用設施。
加強內河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接收和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嚴格執行排放控制要求,防范環境風險。
(二)港口碼頭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應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證要求。
港口碼頭建設的污水接收設施或處理設施排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執行間接排放標準或滿足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預處理要求。
(三)岸上處理處置污泥、船舶垃圾,宜送交市政設施處置。
(四)鼓勵建設國際公約中要求的其他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與處理處置設施。
六、鼓勵研發和推廣的新技術
(一)鼓勵研發結構簡單、處理效率高、全自動運行維護、出水含油量更低的機器處所油污水處理技術。
(二)鼓勵研發船上安裝的沉船防油泄漏設備。
(三)鼓勵研發處理周期短、占用空間小、無或較少二次污染、運行維護簡單,適應船舶運行、處理穩定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和技術。如高效膜生物反應器(EMBR)、黑水和灰水一體化處理技術等。
(四)鼓勵研發能夠高效脫氮除磷的船舶生活污水處理技術。
(五)鼓勵研發可對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實施在線監測并能控制排放口開關的技術與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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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正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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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已印發
關于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子工業》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關于發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第一批)》的公告
國家衛健委聯合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工作
環境部加急函:對25省和直轄市開展第一輪生態環境統籌強化監督
關于發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公告
五部門聯合印發《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發布通知
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 《國家節水行動方案》的通知
新修訂《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施行
關于發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2018年)》的公告